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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2018年10月30日 10:32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六讲五不“为抓手,促使学生在文明良好的育人环境中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日常管理,是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基础性举措,要做到重在日常,抓在经常,认真督导,严格落实。

第一章  一日作息制度

第一条  一日作息制度从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包括学生早晨起床、上课、午休、晚上就寝等重要时间节点。

第二条  学生起床、上课、午休、就寝等都要纳入日常考勤,学生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  学生一日作息的时间节点为:

1.早起:每日7:00;

2.晨练:每日7:00—7:30;

3.就餐:每日7:30—8:15

4.晨读:每日8:15分—8:30分课前晨读15分钟;

5.学生无课时间安排:9:00-11:30、14:30-16:30、19:00-21:30自主学习;

6.午休时间:中午12点50分—13点40分;

7.就寝时间:学校寝室实行夜间封闭管理,学生在周日、周一至周四须22:30前归寝,23:00就寝;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晚23:00前归寝,23:30就寝。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工系统值班制度,由中层领导干部、院系辅导员、学生干部为工作队伍,周一至周五8点—8点30分在教学区入口检查学生上课情况;中层领导干部、各院系辅导员每日21点集中进行寝室巡查。

第二章  课内外学习行为督查制度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工作月”联席制度,加强学生课内外学习行为管理。在学校层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包括学工、宣传、教务、安保、后勤等相关部门的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在二级学院层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包括二级学院院长、书记、教务科长、学管科长、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在内的加强学生课内外学习行为管理的联席工作会议。

第六条  学生课内学习行为监督管理及组织课堂教学的责任主体为该课程授课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授课单位和授课教师有义务通过丰富课堂内容、改革授课和考核方式等方式增强课堂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  学生在课堂内应当自觉服从授课教师的组织和管理,自觉将手机放入教室前排手机收纳袋,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在课堂上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第八条  学生所在院系及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课堂行为教育负有重要责任,要把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和学生成绩等情况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等考核的核心内容,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优推优、授予荣誉称号等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参见《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程》、《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考风、学风建设的通知》、《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与课外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等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生课外活动指学生课堂教学以外的学生活动,大型活动指在学术报告厅、风雨操场、田径运动场等封闭场所有200人以上、露天场所有500人以上参加的体育比赛、联欢活动、文艺演出等群体性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严格实行报批、备案管理,学校鼓励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发挥督查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内外学习活动、倡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办法见《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助于提升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校内外劳务活动,归口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统筹管理,具体执行办法见《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遵守“六讲五不”行为准则,开展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人际交往,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学生要严格恪守学术诚信,严禁抄袭、篡改、伪造研究成果,严禁代写、买卖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

第三章  晚上不能按时归寝情况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每晚对未按时归寝学生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周日、周一至周四22:30前,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晚23:00前,各二级学院按照党委学生工作部要求报送学生归寝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按时归寝或不归者,由学校党委学工部宿管中心进行集中通报,对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力的单位,纳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无故未归学生的管理,严格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和假期结束学生返校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销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具体办法遵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全校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等集体放假结束后,于假期结束当天晚上10点前将本院学生的返校情况及未归原因报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并对未归学生要进行动态跟踪,必要时须第一时间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学校相关部门。

第五章  领导干部到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和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校领导和教学、学工、安保、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须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巡查。

第十九条  校领导每月至少1次全面巡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1次巡查相关学习生活场所和活动场地。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进宿舍、进教室每个月至少2次,辅导员(班主任)每周至少召开1次班会、每周深入学生公寓至少2次、每周深入学生课堂至少1次、每学期每生谈话1次以上。

第二十条  党委学工部以学期为单位,在每学期期末汇总上述领导干部和辅导员的巡查情况,并报相关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建议相关数据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并与各二级部门绩效考核挂钩。

第六章  问题隐患及时排查和定期集中排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对学生中存在的困难和不稳定因素、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场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问题、就业困难、身体异质、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的学生和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场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定期集中排查制度,在每学期开学、节假日等重要节点以及上级部门要求排查的时间节点上进行集中排查,并召开排查工作会议集中研判,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工作台帐,落实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相关校领导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抓好工作落实,及时消除或妥善处置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

第七章  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月上旬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主持,学工、宣传、教务、安全保卫、后勤、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及时进行发布。各二级学院每月要召开院级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主持,院系学管科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及时进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内容应包括总结通报上月有关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讨论解决措施,安排本月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八章  走读和租房住宿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在学校附近租房住宿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报告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校教师的见证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的条件、自我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或提醒,并形成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办理程序,明确受理与确认备案制度,如实填写《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加强对走读和租房住宿学生的后续监管工作,定期走访了解走读和租房住宿学生的实际情况,并与其家长或监护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要立即上报并中止学生在外住读行为。各二级学院要建立走读和租房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并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走读或租房期间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发生的一切意外责任自负。

第九章  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落实学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组织学生重大活动严格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和校内其他媒体向学生公开学校总值班和保卫部门值班电话,引导、鼓励和支持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情况的第一发现人,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保卫部门和总值班室。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进行稳妥处置。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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